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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的界限

发布时间:2013-05-13

 

合同诈骗罪 民事欺诈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
附录3:经济犯罪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
吴联大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
裁判要旨:对于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为签订合同而使用了一些欺诈手段,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为了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获利,且具有积极履约的行为,即使客观上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也应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解决,不宜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不当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通过实施诈骗手段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为签订合同而使用了一些欺诈手段,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为了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获利,且具有积极履约的行为,即使客观上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也应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解决,不宜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编:《经济犯罪审判指导与参考》 2003年第2卷(总第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4一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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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 民事欺诈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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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联大合同诈骗宣告无罪案
裁判要旨:对于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为签订合同而使用了一些欺诈手段,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为了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获利,且具有积极履约的行为,即使客观上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也应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解决,不宜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不当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通过实施诈骗手段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一定履约能力,为签订合同而使用了一些欺诈手段,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为了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获利,且具有积极履约的行为,即使客观上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也应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解决,不宜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编:《经济犯罪审判指导与参考》 2003年第2卷(总第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4一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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