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赖忠、苏绍俊、李海等故意伤害案
裁判摘要:使用暴力手段抢回赌资致人轻伤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一,罪客体看。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取得必须通过合法的手段,赌博是违法行为,赌博不能改变财产的所有权,通过赌博赢得的钱不受法律保护,被害人赢得的钱即便为被害人占有,也不表明其当然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第二,从主观方面看。抢劫罪的主观方面是,明知是他人、法人、国家合法所有的财产,对财产合法持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将之占为己有。行为人主观认为,被害人采用作弊手段进行赌博,故其赢得的赌资的所有权不属于被害人,仍应属于自己,因此,才使用暴力手段索回自己所输掉的赌资。由于赌资未被公安机关扣押,行为人不可能认为赌资应为国家所有。因此,行为人不属于明知赌资是他人、国家合法所有,而欲非法占为己有。
第三,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看。抢劫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严重地危害社会治安,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是打击的一种严重刑事犯罪,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行为人在赌博中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在协商不成时,采用暴力手段强行索回赌资,致被害人轻伤甲级,该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与典型的抢劫犯罪相比,差异明显。
第四,从社会效果看。如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抢劫罪,容易使人误解,以为赌博赢的钱,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与我国法律规定赌博违法相悖(当然如果不是赌博行为当事人抢回自己输掉的赌资,而是其他的人抢劫即所谓的“黑吃黑”,则是另一回事)。此外,刑罚的根本目的是教育改造罪犯,对行为人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处罚足以实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如以抢劫罪处罚,不仅处罚过重,还使罪犯长期投入劳改,浪费国家的监狱资源,使罪犯产生对政府、社会的对抗情绪,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综合以上各方面的理由,对使用暴力手段抢回赌资致人轻伤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4年第3集(总第38集,案例第298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一110页。执笔:李平;审编:党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