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学界存在以下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使用的暴力所造成的损害超过了本罪所要求的限度,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过程中将被害人打成重伤或者重伤致死的,属于牵连犯,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第三种意见认为,暴力干涉他人婚姻造成重伤的,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我们认为,行为人一次性地以故意伤害或故意重伤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种手段行为既受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评价,又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构成要件评价,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行为人一贯地以普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其中一次属于故意重伤或故意杀人行为的,则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76页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