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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盗窃案件的打击重点

发布时间:2013-05-20

 

盗窃罪 涉农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要重点打击的是:盗窃农业生产资料和承包经营的山林、果林、鱼塘产品等严重影晌和破坏农村经济发展的犯罪;盗窃农民生活资料,严重影响农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犯罪;结伙盗窃、盗窃集团和盗、运、销一条龙的犯罪;盗窃铁路、油田、重点工程物资的犯罪等。
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盗窃惯犯、累犯,盗窃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盗窃牛、马、骡、拖拉机等生产经营工具或者生产资料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盗窃犯罪的初犯、未成年犯,或者确因生活困难而实施盗窃犯罪,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的,应当注意体现政策,酌情从轻处罚。其中,具备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宣告缓刑条件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尽可能适用管制、罚金或者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 1999〕217号,1999年10月27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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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重点打击的是:盗窃农业生产资料和承包经营的山林、果林、鱼塘产品等严重影晌和破坏农村经济发展的犯罪;盗窃农民生活资料,严重影响农民生活和社会稳定的犯罪;结伙盗窃、盗窃集团和盗、运、销一条龙的犯罪;盗窃铁路、油田、重点工程物资的犯罪等。
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盗窃惯犯、累犯,盗窃活动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盗窃牛、马、骡、拖拉机等生产经营工具或者生产资料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对盗窃犯罪的初犯、未成年犯,或者确因生活困难而实施盗窃犯罪,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的,应当注意体现政策,酌情从轻处罚。其中,具备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或者宣告缓刑条件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尽可能适用管制、罚金或者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 1999〕217号,1999年10月27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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