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博旭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阜阳市
发布时间:2013-05-20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氯胺酮毒品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
》即相关的规定:
一、根据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氯胺酮是国家药品管理职能部门规定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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