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5-22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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