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丽冰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3-05-28
庭立方:实践中,有行为人为骗取银行资金,伪造虚假的身份和资信证明材料申领信用卡,通过透支方式支取现金或消费。对于这种行为如何定性,有学者认为构成信用卡。这种观点认为,持卡人的身份或资信与真实情况不同,但并没有造成对银行卡信用的破坏,持卡人所持信用卡是银行发放的真实卡,行为人如果恶意透支,构成。②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不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情形。虽然所申领的信用卡是真实的信用卡,但持卡人并非是合法的持卡人,因为行为人所持信用卡是采用诈骗的方式申领取得的,行为人不具备申领卡的实质要件,其使用卡进行透支是一种非法的行为。恶意透支相对于善意透支,是具有透支权的合法持卡人违法使用信用卡的一种行为。骗领信用卡者不是合法的持卡人,不具有透支权,恶意透支一说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从骗领信用卡行为人主观方面看,其申领卡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银行资金,客观上采取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侵犯的客体主要是财产所有权关系,因此符合诈骗罪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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