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鸿 严选律师
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
发布时间:2013-05-28
庭立方:第196条关于信用卡的罪状表述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同为金融诈骗罪中的、却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观点认为,刑法中既然没有明确将其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不是该罪的必备要件。笔者不赞同这种意见。刑法分则在中规定了诈骗罪,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以及7个具体罪名的金融诈骗罪(就在其中)。这些特殊诈骗犯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表现为侵犯客体的不同、客观表现不尽相同和犯罪主体不尽相同。但是就其主观心理态度而言都是相同的,即诈骗行为的实施都是出于故意,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有诈骗性质的犯罪,都是一种贪财型的犯罪,不管刑法条文表述上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本身就隐含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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