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权 严选律师
广西万恒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发布时间:2013-05-29
庭立方:数额在认定票据及其量刑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骗取“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同票据诈骗特定危害结果中的数额并不完全一致,前者既包括行为人客观上实际骗取财物的数额,也包括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取财物的数额,后者则仅指行为人客观实际骗取财物的数额。数额较大,首先表现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此故意,客观上也未取得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则不能认定其犯罪成立。相反,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即使未取得较大数额的财物,其行为同样成立犯罪(未遂、预备或中止)。但情节显著轻微的则不以犯罪论处。数额较大,其次表现为行为人客观上取得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客观上并未取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也无法证明其主观上有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则不能认定其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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