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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

发布时间:2013-06-03

     庭立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从立功制度的初衷(一方面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较低,另一方面客观上有利于案件侦破)出发,对立功线索的来源作了必要的限制,对于以下几种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均不能认定为立功:(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3)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4)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犯罪分子检举、揭发自己所参与的对合型犯罪中对方的行为的,因为线索来源-不具有正当性,因此,也不能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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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从立功制度的初衷(一方面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较低,另一方面客观上有利于案件侦破)出发,对立功线索的来源作了必要的限制,对于以下几种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均不能认定为立功:(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3)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4)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犯罪分子检举、揭发自己所参与的对合型犯罪中对方的行为的,因为线索来源-不具有正当性,因此,也不能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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