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雄飞 严选律师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发布时间:2013-06-05
庭立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在主观上的共性,即是行为人必须有欺骗消费者的故意。行为人以远低于真品的价格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在某个侧面表明行为人没有欺骗消费者的故意。消费者在购买时,完全知道其所要购买的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知假买假”行为,根本不存在认识错误。因此,该类行为不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在定罪上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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