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均发 严选律师
重庆善佑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
发布时间:2013-06-08
庭立方:应按照连续犯理论认定反复挪用同笔公款行为的犯罪数额。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罪过,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危害行为,均符合同一个犯罪的犯罪构成,从而触犯同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理论认为连续犯是处断的一罪,即实质上是数罪,但只按一罪处理;连续犯的犯罪对象不是其中某次犯罪的犯罪对象,而是每次犯罪的犯罪对象的集合;连续犯的处罚原则一般是从重或加重处罚。反复挪用同笔公款的行为属于理论上的连续犯,应按一罪处理,但由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公款存在挪用时间段和挪用数额的不同,反复挪用同笔公款的犯罪对象不能简单认定为单次挪用数额最高的公款。对于行为人而言,因为每次挪用公款都会给其带来不同的利益,其才会反复挪用同笔公款,挪用次数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因此,反复挪用同笔公款的犯罪数额应累计计算,如此才符合我国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才能与司法实践中多次盗窃、贪污、受贿等连续犯的犯罪数额累计计算的做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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