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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劝说同案犯一同投案是否构成立功?

发布时间:2013-06-08

  庭立方:应当认定构成立功。

  首先,从法律设置立功制度的目的来看,一方面是为了分化、瓦解犯罪,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另一方面是为了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本案中,谢某成功劝说张某一同投案,证明谢某有悔罪、改过自新的表现,也节约了侦破该案的时间、人力、物力,大大方便了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完全符合上面两个立法目的。如果谢某成功劝说张某一同投案不算立功,而谢某到案后成功劝说张某投案或者提供张某藏身线索后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却算立功,这显然是有悖常理的,因为第一种情况更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也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第二,《刑法》条文没有规定立功以“到案”为前提。《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该条的规定来看,立功并不以犯罪分子到案为前提,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后没有到案前也可以构成立功。虽然《解释》第五条提到“犯罪分子到案后”,但《解释》以《刑法》为基础、为依据,在法律效阶上处于下位,当《解释》的规定与《刑法》的规定不一致时,我们应该依据《刑法》的规定。

  第三,肯定犯罪分子到案前可以构成立功,有助于鼓励更多的犯罪分子选择与司法机关合作,从而获得从轻发落机会,及时获得新生、重返社会,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更好地发挥立功制度的积极作用,达到国家与犯罪分子的“双赢”。这也是符合刑法宽严相济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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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刑法》条文没有规定立功以“到案”为前提。《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该条的规定来看,立功并不以犯罪分子到案为前提,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后没有到案前也可以构成立功。虽然《解释》第五条提到“犯罪分子到案后”,但《解释》以《刑法》为基础、为依据,在法律效阶上处于下位,当《解释》的规定与《刑法》的规定不一致时,我们应该依据《刑法》的规定。

  第三,肯定犯罪分子到案前可以构成立功,有助于鼓励更多的犯罪分子选择与司法机关合作,从而获得从轻发落机会,及时获得新生、重返社会,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更好地发挥立功制度的积极作用,达到国家与犯罪分子的“双赢”。这也是符合刑法宽严相济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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