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开勇 严选律师
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
发布时间:2013-06-24
庭立方:帮助犯的本质特征是便于辅助他人实施犯罪,他要解决的是已经决心犯罪的人如何实施犯罪的问题,帮助犯只能是,在中只能处于次要地位和辅助作用,而教唆犯既可能是从犯也可能是,坚定犯意仍是促使他人实施犯罪,解决他人是否实施犯罪的问题,因而自应构成教唆犯而非帮助犯。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已失去教唆的意义,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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