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6-24
庭立方: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在社会生活中,犯罪往往不是仅由一人实施,数人协力实施的情况也不少,前者是单独犯,后者构成。单独犯在上的评价比较简单,按照刑法典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为依据进行评价即可。共同犯罪则相对复杂的多。在共同犯罪中,各参与人所扮演的角色往往不同,对犯罪所起作用也迥然相异,对他的评价如果像单独犯那样,给予同一的违法评价,以同样的法定刑处罚,显然是不妥当的。正因如此,自从刑法学诞生以来,共犯就成为刑法理论研究一个永恒的问题。
虽然各国都在刑法中规定了共同犯罪,但很少有给共同犯罪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他们多依托刑法学家给出的解释。例如,德国刑法学家毕克迈耶说:“共犯是指数人为了一个犯罪结果发生而协力,因而协力中的各个就其达成的整个结果处罚的情况。”⑵法国刑法学家斯特法尼认为:“共同犯罪仅仅是参与犯罪的一种形式。共同犯罪不是由一个人单独实行犯罪。日本刑法学家中山研一认为:“一般所谓共犯,是相对于单独犯的概念,指两人以上者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况。”
我国刑法借鉴苏俄模式,给共同犯罪下了一个明确的概念。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款同时规定:“二人以上的共同,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揭示了共同犯罪必然具备的要件:(1)二人以上;(2)共同的犯罪行为;(3)共同的犯罪故意。
在刑法理论上,共同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都属于广义上的共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犯的成立须具有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2、主观条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3、客观条件。各共犯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要求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实为一个整体,共同作用于危害结果,各共犯人的行为于危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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