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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事实的“犯罪次数”认定

发布时间:2013-06-24

 庭立方:对于刑法规定“犯罪次数”作为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或者作为重罪、更重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一般情况下,“犯罪次数”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但对于以“多次”作为定罪的最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三次以上的次数,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对于未达到三次的次数,则一般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等“数额型”犯罪,“犯罪次数”并非犯罪构成要件,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构成事实,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对于犯罪次数较多的,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调节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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