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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考验期间的故意犯罪如何正确理解

发布时间:2013-06-27

 庭立方:如何正确理解死缓考验期间的故意犯罪。一种观点认为,作为死缓变更执行死刑条件的“故意犯罪”,就是一般意义的故意犯罪,而不能限定为比较严重的“故意犯罪”,犯较轻“故意犯罪”的死缓犯也应当变更执行死刑。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条件由‘故意犯罪’改为‘严重的故意犯罪’。”,认为仅仅“以故意犯罪作为执行死刑的条件是不公平的”。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第一种观点所理解的故意犯罪的范围过大了,而第二种观点则把告诉才处理的或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的犯罪排除了。把告诉才处理的或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的轻微犯罪排除在外,这种做法是合理的,是符合死缓制度的目的的,因为现代死缓制度“是‘死刑慎用’的刑罚观念的体现”,是“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现代刑罚目的为指导”]而建立起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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