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凌 严选律师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充市
发布时间:2013-06-27
庭立方: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新罪且未过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况来讨论:一是如果新罪是在考验期满后,减刑裁定尚未作出之前发现的,应该对新罪查证属实后,对死缓犯变更执行。理由是此时减刑裁定尚未作出,死缓还未最终变更,新罪查证属实后,应该对死缓犯变更执行死刑。二是如果新罪是在减刑裁定作出之后发现的,不应对死缓犯变更执行死刑。理由是此时减刑裁定已经作出,死缓已经被变更为或,基于法的安定性及有利于罪犯的原则,不应该对死缓犯变更执行死刑,而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后与正在执行的刑期按照的规定,合并处罚,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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