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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币目的在于为实施抢劫创造条件应该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3-07-02

  庭立方: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金融管理制度。“持有”是随身携带或存放假币的行为,“使用”是以假币当真币使用的行为。实践中行为人持有假币的真实来源和目的有时很难查清,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杜绝假币流通市场,刑法专门设立了持有、使用假币罪,凡个人拥有假币,又不能讲清真实来源,均属非法,数额较大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在认定行为人是否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之前,应当尽量查清假币的来源和持有使用目的,如果来源和目的本身是非法的,应当考虑是否可能构成其他严重犯罪,只有当无法获取真实来源和持有目的,才能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只有无法证实被告人具有将假币当作真币使用以外的目的和行为,才能以使用假币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者或保管着事实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办法以抢走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从本案而言,二被告人的行为无论从侵犯客体、客观方面还是主体和主观方面,均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二被告人虽然在实施抢劫过程中使用了假币,但二人使用假币并非单纯为占便宜而将假币当作真币使用,而是为后续实施抢劫行为创造条件,其使用假币的行为并没有脱离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一目的。因此,此时的使用假币行为并非一种独立的行为,而是内化到了抢劫的方法行为之中,不能单独予以评价。公安机关后在程某某暂住地查获了假币,被告人持有这些假币的目的并不当然指向抢劫犯罪,且无法获取真实来源,应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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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者或保管着事实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办法以抢走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从本案而言,二被告人的行为无论从侵犯客体、客观方面还是主体和主观方面,均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二被告人虽然在实施抢劫过程中使用了假币,但二人使用假币并非单纯为占便宜而将假币当作真币使用,而是为后续实施抢劫行为创造条件,其使用假币的行为并没有脱离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一目的。因此,此时的使用假币行为并非一种独立的行为,而是内化到了抢劫的方法行为之中,不能单独予以评价。公安机关后在程某某暂住地查获了假币,被告人持有这些假币的目的并不当然指向抢劫犯罪,且无法获取真实来源,应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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