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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寻衅滋事出现重伤后果应如何转化

发布时间:2013-07-02

  庭立方:寻衅滋事行为中出现了重伤的后果,基于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在行为人为一个人的情况下容易操作,如果行为人多于一人,在共同寻衅滋事中出现了重伤后果,如何转化?

  笔者认为,首先应区分两种情况:A、能够查明导致被害人重伤后果的直接行为人;B、不能查明导致被害人重伤后果的直接行为人。在能够查明直接行为人的情况下,如果其他行为人在直接行为人致被害人重伤的过程中与直接行为人密切配合,共同围殴被害人或者堵截被害人,使被害人不能逃跑、躲避直接行为人的打击,客观上与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能够预料到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此时应共同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当然,量刑上可以有适当区别。如果其他行为人在直接行为人致被害人重伤的过程中并不具有上述情形,而是与直接行为人、被害人相距较远,或者与其他被害人在打斗,对直接行为人殴打被害人的情况无暇顾及,没有认识,则客观上与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主观上亦不能证明能够预料到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此时只能将直接行为人单独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其他行为人不应为重伤后果负责,不应一同转化。

  以下继续探讨B情形。在不能直接查明直接行为人的情况下,通常都是几个行为人共同围殴被害人,出现重伤后果,却无法查明导致重伤后果的直接行为人。这种情况下,各行为人主观上都能够预料到被害人的重伤后果,客观上与被害人的重伤后果都有因果关系,此时应共同转化为故意伤害罪,量刑上应大致相当(不考虑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当然,在个别特殊的案例中,被害人的重伤结果不是被几个行为人共同打击所致,而是由具体的某个行为人打击所致,但客观上无法查明这个直接行为人。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本着刑事诉讼中有利于被告人、宁可放纵、不可冤枉的原则,应对各行为人均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不再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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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寻衅滋事行为中出现了重伤的后果,基于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这在行为人为一个人的情况下容易操作,如果行为人多于一人,在共同寻衅滋事中出现了重伤后果,如何转化?

  笔者认为,首先应区分两种情况:A、能够查明导致被害人重伤后果的直接行为人;B、不能查明导致被害人重伤后果的直接行为人。在能够查明直接行为人的情况下,如果其他行为人在直接行为人致被害人重伤的过程中与直接行为人密切配合,共同围殴被害人或者堵截被害人,使被害人不能逃跑、躲避直接行为人的打击,客观上与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能够预料到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此时应共同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当然,量刑上可以有适当区别。如果其他行为人在直接行为人致被害人重伤的过程中并不具有上述情形,而是与直接行为人、被害人相距较远,或者与其他被害人在打斗,对直接行为人殴打被害人的情况无暇顾及,没有认识,则客观上与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主观上亦不能证明能够预料到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此时只能将直接行为人单独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其他行为人不应为重伤后果负责,不应一同转化。

  以下继续探讨B情形。在不能直接查明直接行为人的情况下,通常都是几个行为人共同围殴被害人,出现重伤后果,却无法查明导致重伤后果的直接行为人。这种情况下,各行为人主观上都能够预料到被害人的重伤后果,客观上与被害人的重伤后果都有因果关系,此时应共同转化为故意伤害罪,量刑上应大致相当(不考虑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当然,在个别特殊的案例中,被害人的重伤结果不是被几个行为人共同打击所致,而是由具体的某个行为人打击所致,但客观上无法查明这个直接行为人。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本着刑事诉讼中有利于被告人、宁可放纵、不可冤枉的原则,应对各行为人均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不再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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