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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后,又被该非国有单位委派至其他非国有单位任职,是否可以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发布时间:2013-07-03

    庭立方: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派的主体有特定严格的范围,即委派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如果行为人由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后,又被该非国有单位委派至其他非国有单位任职,就属于间接委派或称二次委派、转委派,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特定委派主体范围。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委派主体作出了适度扩张解释,将过去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部分间接委派人员有条件地纳入到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范畴。如《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间接委派的成立关键是看行为人在非国有单位的任职对于国有单位意志的直接代表性这一委派实质,即在非国有单位取得管理职务和职权的真正来源,以及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的管理职务是否代表国家出资企业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即从事公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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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派的主体有特定严格的范围,即委派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如果行为人由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后,又被该非国有单位委派至其他非国有单位任职,就属于间接委派或称二次委派、转委派,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特定委派主体范围。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委派主体作出了适度扩张解释,将过去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部分间接委派人员有条件地纳入到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范畴。如《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间接委派的成立关键是看行为人在非国有单位的任职对于国有单位意志的直接代表性这一委派实质,即在非国有单位取得管理职务和职权的真正来源,以及在非国有单位中从事的管理职务是否代表国家出资企业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即从事公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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