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3-07-04
庭立方:王某(系吸毒人员,住在B市)知道在A市的张某最近要回B市,就打电话给张某,让张某为其代买3000元的毒品海洛因供自己吸食,同时他把3000元钱打到了张某的银行卡上。张某从卡上取出王某打过来的3000元钱购买了毒品海洛因,从A市乘火车携带至B市,当张某下车后行至王某的家门口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张某身上收缴毒品海洛因11.274克及杜冷丁2支、一次性注射器等物。经查,该批毒品确系王某准备用于自己吸食。
法官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故本案中张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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