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忠孙 严选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卓建忠赢律师团)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3-07-05
庭立方:我国第53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根据这个规定,对所有刑事诉讼案件来说,如果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明是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即使被告人的供述取得程序合法,供述的内容看似客观真实,人民法院也不能据此认定是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进而对被告人定罪科刑,否则,法院的判决就是错案,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关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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