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涛 严选律师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3-07-08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在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实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应予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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