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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中未曾谋面的犯罪分子能否构成犯罪集团

发布时间:2013-07-09

    庭立方:在虚拟世界,未曾谋面的犯罪分子能否构成犯罪集团。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本案中,朱秋花以缴纳会费的形式加入V9平台,平台提供店铺等技术支撑,客户将钱直接打给后台,后台五五分成。在犯罪分工上有最高级的程序编写者,负责创建、维护、管理网络平台,招募、审核、培训下线,收纳下线上交赃款的首要分子;有负责引诱被害人交易,盗取被害人账号、密码,盗取被害人财物的积极参加者;还有帮助上述积极参加者办理银行信用卡,根据其要求进行转账,帮助购买网络虚拟货币,进行销赃的一般参加者,他们之间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呢?笔者认为虽然网络犯罪嫌疑人彼此不知道真实身份,没有当面进行犯意沟通,但是,犯罪嫌疑人彼此之间明确知晓是在与他人相互配合进行犯罪,彼此对自己的分工也是明确的,而且对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是明知且希望的。他们在统一的平台上实施犯罪,根据事前的约定进行犯罪分工,分配获利。因此,即使是在虚拟世界,犯罪分子互相之间未曾谋面,仍然可以构成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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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在虚拟世界,未曾谋面的犯罪分子能否构成犯罪集团。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本案中,朱秋花以缴纳会费的形式加入V9平台,平台提供店铺等技术支撑,客户将钱直接打给后台,后台五五分成。在犯罪分工上有最高级的程序编写者,负责创建、维护、管理网络平台,招募、审核、培训下线,收纳下线上交赃款的首要分子;有负责引诱被害人交易,盗取被害人账号、密码,盗取被害人财物的积极参加者;还有帮助上述积极参加者办理银行信用卡,根据其要求进行转账,帮助购买网络虚拟货币,进行销赃的一般参加者,他们之间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呢?笔者认为虽然网络犯罪嫌疑人彼此不知道真实身份,没有当面进行犯意沟通,但是,犯罪嫌疑人彼此之间明确知晓是在与他人相互配合进行犯罪,彼此对自己的分工也是明确的,而且对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是明知且希望的。他们在统一的平台上实施犯罪,根据事前的约定进行犯罪分工,分配获利。因此,即使是在虚拟世界,犯罪分子互相之间未曾谋面,仍然可以构成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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