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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卓安所邹轶律师努力,案件由公安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取得无罪化结果

发布时间:2024-01-11 11:31:12 浏览:1953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W某在路边小广告找到兼职,为涉嫌洗钱犯罪的犯罪团伙开车运送银行卡、工商营业执照、现金等物品,在某次运输到达目的地后被警方直接挡获。

辩护思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情节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根据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W某虽然有可能知道犯罪团伙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并提供了帮助,但是其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还没有造成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后果。

办案过程

在接受委托后,邹律师在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形成辩护意见后与检察官进行多次沟通交流,反复强调W某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现有案件证据不足,检察官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办理结果

经过邹轶律师与检察官的反复沟通,2023年11月28日,经邹律师陪同W某前往检察院,接受检察官问话,检察官最终作出认定本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撤回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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