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7-15
问:邻村的周某和于某相约同去盗窃,周某只是在村外车上等候和放风,只有于某一个进村将黄牛盗走,请问周某是否因为不是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庭立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而周某与于某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左右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因此不能因为周某只是在外放风而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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