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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转让车票信息会构成构成倒卖车票罪?

发布时间:2013-07-15

  庭立方:我国刑法第227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规定,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227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倒卖车票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车票的正常管理秩序,司法实践中,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实施了倒卖车票的行为,即构成该罪。通过互联网发布转让车票的信息,并通过车票交易而获取利益是一种特殊的新型倒卖车票的行为方式。实践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车票转让信息,按照具体购票者的要约购入特定车票,而后加价卖给购票者,只要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即构成倒卖车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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