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凌 严选律师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充市
发布时间:2013-07-15
我的父亲李某去年由于被法院判处七年,现在某监狱服刑。听说如果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请问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呢?
庭立方:根据我国第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犯罪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犯罪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第二款规定:“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因此,你父亲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上述规定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可以申请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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