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华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7-23
庭立方:目前,一些基层法院法官针对刑难以执行的问题,在对被告人宣判之前就让被告人或其家属缴纳罚金,遂在判决书中显示出“罚金已缴纳”,并将其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笔者认为,这是典型的“未判先执”的现象,是不妥的。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对被告人判决后,才有判决执行的问题,若把罚金刑执行前置,就属于“先定后审”,违反了法定程序。显然,把“罚金已缴纳”作为判决书认定的量刑理由,实属程序违法,应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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