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凌 严选律师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充市
发布时间:2013-07-24
庭立方:一、方针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二、原则
1、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保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3、全面调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4、分别关押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5、不公开审理原则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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