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青青 严选律师
六合刑辩-陆青青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7-29
庭立方:(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
1、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2、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提起主体
1、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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