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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发布时间:2013-07-29

庭立方:(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

1、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2、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提起主体

1、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检察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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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2、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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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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