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永娟 严选律师
广东大律至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3-07-30
庭立方:被人应遵守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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