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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妇(夫)”的界定

发布时间:2013-08-09

    庭立方: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授意行贿人将有关贿赂财物交给第三人的,除了给近亲属外,主要就是给情人。为了严密法网,《意见》明确将情人列为特定关系人。事实上,“情人”或者“情妇(夫)”的名词此前已在相关党纪、政纪规定中被使用: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然而,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情人”的法律定义,对“情人”的界定主要还是靠社会一般人的标准判断。按照现代词典的解释,男女二人,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而发生性爱的违法行为,一方是另一方情妇(夫)。按照这一解释,已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二人即构成情人关系。从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完全采用上述词义解释显然过于宽泛,必然会将情人关系与具有一般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人混为一谈,从而不当地扩大打击面。
    我们认为,具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是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是否系刑法意义上的“情人”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既要看双方是否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还要看双方是否存在更深层次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具体而言:一是不能简单地以有无两性关系进行当然的判断,还要综合考虑次数的多少、保持时间的长短以及关系的稳定程度;二是要看双方是否存在更深层次上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心理需求、经济需要等多方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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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具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是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是否系刑法意义上的“情人”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既要看双方是否存在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还要看双方是否存在更深层次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具体而言:一是不能简单地以有无两性关系进行当然的判断,还要综合考虑次数的多少、保持时间的长短以及关系的稳定程度;二是要看双方是否存在更深层次上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心理需求、经济需要等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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