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13-08-12
庭立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外与国内自然人或单位通谋,实施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对此,我国《》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规定不受处罚的除外。”显见,如果根据我国领域外的犯罪地的法律,该共谋实施的行为可以不受刑事处罚的,更不能以论处;即使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由于我国《刑法》第195条所规定的信用证最轻的处罚为。所以,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信用证诈骗行为,如果没有达到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则因法定最低刑不符合现行《刑法》第8条之规定而不适用我国《刑法》,当然也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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