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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中的共犯问题

发布时间:2013-08-12

庭立方: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在转化型抢劫中一部分人只参与了前行为或只参与了后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

1、行为人只参与了盗窃、诈骗、抢夺的先行为,没有参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后行为。具体可分三种情况:第一,事先行为人对事后行为人的过限行为全不知觉或发现事后行为人实施过限行为后,当场作出反对的意思表示或阻止转化犯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不应以共同抢劫罪论处。第二,事先行为人发现事后行为人的过限行后采取不作为的方式袖手旁观,不予制止或离开现场。依照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相关理论,应视为事先行为人以默认的犯意联络方式与事后行为人重新确定了新的犯意范围,尽管未参与或帮助,但对事后行为人的行为是希望或放任的,而希望或放任均是故意的内容,仍应成立共同犯罪。第三,事先行为人事后得知后对事后行为人的行为作出赞同等相应认可或追认行为的。这种事先行为人事后认可的行为说明转化行为并不违背其主观意志,应构成共犯。

2、行为人只参与了后面的暴力行为,没有参加之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共同犯罪的犯意并不仅仅出现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也可能出现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该情形分为两种情况。第一,事后参与人明知事先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共同抢劫罪论处,此时事后参与人成立承继的共犯。第二,如果事后参与人不知道有先行行为的存在,则只能单纯评价其所实施的暴力、威胁行为,可视情节成立故意伤害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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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只参与了盗窃、诈骗、抢夺的先行为,没有参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后行为。具体可分三种情况:第一,事先行为人对事后行为人的过限行为全不知觉或发现事后行为人实施过限行为后,当场作出反对的意思表示或阻止转化犯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不应以共同抢劫罪论处。第二,事先行为人发现事后行为人的过限行后采取不作为的方式袖手旁观,不予制止或离开现场。依照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相关理论,应视为事先行为人以默认的犯意联络方式与事后行为人重新确定了新的犯意范围,尽管未参与或帮助,但对事后行为人的行为是希望或放任的,而希望或放任均是故意的内容,仍应成立共同犯罪。第三,事先行为人事后得知后对事后行为人的行为作出赞同等相应认可或追认行为的。这种事先行为人事后认可的行为说明转化行为并不违背其主观意志,应构成共犯。

2、行为人只参与了后面的暴力行为,没有参加之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共同犯罪的犯意并不仅仅出现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也可能出现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该情形分为两种情况。第一,事后参与人明知事先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共同抢劫罪论处,此时事后参与人成立承继的共犯。第二,如果事后参与人不知道有先行行为的存在,则只能单纯评价其所实施的暴力、威胁行为,可视情节成立故意伤害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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