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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客观特征

发布时间:2013-08-15

庭立方: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客观特征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行了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在司法认定中,应当注意以下情况,以正确区分罪与非罪:

 

1、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用纸、公文表格、证件外皮、无印章证件文本的,不构成犯罪。国家机关证件必须是项目齐全的正式文本,上述证件制作材料理应不属于证件范畴。

 

2、行为人变造或伪造的证件无对应的国家机关,即属于虚构的国家机关证件,是否构成本罪存有争议。[4]笔者认为,对此,应当从行为对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活动是否造成实际危害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变造的虚构的国家机关证件后,予以使用并对真实相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损害,应当认定为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3、变造的证件并不要求与真实的证件完全一致,只要能够以假乱真,混淆视听,足以消除一般社会公众对其真实性怀疑即可。

 

4、变造业已失效的证件的,如说明未生效的某种事实或证明某种身份、权利义务关系的,构成本罪;如失效的证件尚不为社会公众所知,仍构成本罪;如失效后经过时间很长,且为公众所知则不应认定是犯罪。[5]

 

5、在实践中,有些国家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有意刁难,故意拖延,或对群众所申办的事物漠不关心,对符合有关条件的申请人无理拒绝颁发有关证件,行为人出于被迫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以达到生活、生产之紧迫必需的,不宜以犯罪论处,但应责成其补充办理合法证件。[6]

 

司法实践中,在国家机关证件的复印件上加以变造,是否构成本罪?如上所述,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国家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社会职能的机构,国家机关的证件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对上述物件进行伪造、变造、买卖,势必扰乱国家机关管理社会的秩序,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刑罚处罚。

 

针对本案,被告人陈鼎国将合法获取江都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编号为013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本复印两份,分别在复印件上加以变造,并利用变造后的复印件,通过其他不正当的手段,使其违法建筑获得合法证件,完成了其违法行为证件合法化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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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用纸、公文表格、证件外皮、无印章证件文本的,不构成犯罪。国家机关证件必须是项目齐全的正式文本,上述证件制作材料理应不属于证件范畴。

 

2、行为人变造或伪造的证件无对应的国家机关,即属于虚构的国家机关证件,是否构成本罪存有争议。[4]笔者认为,对此,应当从行为对国家机关的信誉和正常活动是否造成实际危害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变造的虚构的国家机关证件后,予以使用并对真实相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造成损害,应当认定为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3、变造的证件并不要求与真实的证件完全一致,只要能够以假乱真,混淆视听,足以消除一般社会公众对其真实性怀疑即可。

 

4、变造业已失效的证件的,如说明未生效的某种事实或证明某种身份、权利义务关系的,构成本罪;如失效的证件尚不为社会公众所知,仍构成本罪;如失效后经过时间很长,且为公众所知则不应认定是犯罪。[5]

 

5、在实践中,有些国家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有意刁难,故意拖延,或对群众所申办的事物漠不关心,对符合有关条件的申请人无理拒绝颁发有关证件,行为人出于被迫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以达到生活、生产之紧迫必需的,不宜以犯罪论处,但应责成其补充办理合法证件。[6]

 

司法实践中,在国家机关证件的复印件上加以变造,是否构成本罪?如上所述,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国家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社会职能的机构,国家机关的证件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对上述物件进行伪造、变造、买卖,势必扰乱国家机关管理社会的秩序,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刑罚处罚。

 

针对本案,被告人陈鼎国将合法获取江都市建设委员会批准编号为013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本复印两份,分别在复印件上加以变造,并利用变造后的复印件,通过其他不正当的手段,使其违法建筑获得合法证件,完成了其违法行为证件合法化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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