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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丁大勇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1-06-16 11:21:45 浏览:1132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6年9月左右,刘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林某某,并开始从林某某处借款,截止2018年3月共计向林某某借款51万元。其中,2017年1月底刘某某以购买农资为由向林某某提出借款,2017年2月5日林某某向刘某某借款25万元,该25万元是从林某某的农业银行卡通过pos机刷卡支付给刘某某的,当时林某某提出要刘某某支付2万元的利息,林某某提出让刘某某提供房产做抵押,因刘某某没有房产,随后其通过办假证的人伪造了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并交给了林某某用于借款抵押,同时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刘某某共计给林某某支付借款利息484350元。

二、办案过程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1年5月6日向乌苏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嫌疑人刘某某委托丁大勇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在向嫌疑人及其家人了解完案情后,辩护人认为嫌疑人对案情的表述不完善,于是,在委托当日就联系检察院办案人员,及时复制案卷。当天看完案卷材料后,认为本案事发由于其特殊原因,刘某某犯罪的主观动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因已经借款后,对方索要抵押物,情急之下,付了300元找人办了假证,由此可见,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受害人索要房产证抵押(实际未办理抵押登记)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债权,即便没有该证件,刘某某也在分批偿还款项,现在已经偿还了大部分的款项,并未因房产证虚假而不履行还款义务,没有给受害人直接造成损失。受害人也没有再使用该证件造成进一步损害。基于此,辩护人当天就出具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及时与公诉人员沟通,提出可以做不起诉的意见,该院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三、辩护思路

考虑本案已经移送审查起诉,需要及时和检察人员沟通案件的走向。由于辩护人距乌苏还有一百公里左右的距离,所以及时阅卷并提出辩护意见很重要。加之本案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事发是基于民间借贷产生,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故做不起诉辩护是有可能的。但一旦检察院决定起诉,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非常不好的结果。所以本案的时间显得格外紧张,在辩护人及时有效的努力下,取得了良好的结果。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办案心得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意义包括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大案要案等,同时也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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