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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13-08-21

  庭立方:对于未成年罪犯如何从轻减轻处罚,我们认为,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罪的,应当减轻处罚。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在未成年人累犯制度尚存情况下,应当先行适用从重处罚情节,然后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确保对未成年罪犯宽宥处罚原则不落于虚设。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两个条文的交会点在于减轻处罚。实务中,具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一般可以选择减轻处罚。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适用减轻处罚要严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罪犯,一般应首先从轻处罚,再具有其他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当减轻处罚。对于具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情节应减轻处罚的,刑法条文中也有类似规定。如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在自首立功制度中规定的必减原则,属于刚性规定。我们从中则推断出一些规律性的内容。单就重大立功表现而言,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该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样,在司法实务中,成年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也可以减轻处罚。法律规定的“可以”,并不是随性而为的“可以”或“不可以”,而是有一定规则的,通常情形下,均应减轻。既如此,那么未成年罪犯若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则应当减轻处罚。因为,从司法裁判所应评价的量刑情节而言,自首和立功都是犯罪人的“事后情节”,是犯罪人犯罪后出于悔悟而投案自首或检举揭发,法律规定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两者相加即成立刑法规定的必减原则。而未成年人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一个“事前情节”,该情节是依附于未成年人的,是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之一,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若加之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节,两者相比较,以“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方法,就应当给予减轻处罚。更何况,我们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这是区别于惩治成年罪犯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在对未成年罪犯具体适用法律时,应当对其具有的多种法定情节进行全面的评价,所以,对已满16周岁未成年罪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处罚。
  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郑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郑某到案后向警方提供同案嫌疑人的QQ号码,并提供照片,使警方据此很快抓获同案的傅某,对郑某应当认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此对郑某实际处罚时,综合未成年人和重大立功两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选择“应当减轻处罚”,同样,考虑到本案的基本事实,减轻幅度不宜过大。因为,傅某、郑某因缺钱而共谋抢劫,且共同实施,两人均系抢劫正犯,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在具体抢劫犯罪中,傅某持刀砍击杨某的头部,郑某持刀刺戳杨的腹部数刀,从证据看,直接致杨某死亡的是郑某所为,故郑的作用相对更大。在实际量刑中,也应当考虑同案被告人的量刑平衡,不能因为郑某是未成年人作为第二被告人,而推高对成年被告人傅某的量刑。
  本案对郑某如何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作了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12号《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而对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理解,刑法修订后没有新的规定。1990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可作参考。即: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除正确理解“法定刑”之外,还应注意“减轻”与“从轻”是有区别的,在同一法定刑幅度中适用较轻的刑种或者较低的刑期,是“从轻处罚”,不是“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应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上述解释及答复的精神理解,法院对郑某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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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郑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郑某到案后向警方提供同案嫌疑人的QQ号码,并提供照片,使警方据此很快抓获同案的傅某,对郑某应当认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此对郑某实际处罚时,综合未成年人和重大立功两个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选择“应当减轻处罚”,同样,考虑到本案的基本事实,减轻幅度不宜过大。因为,傅某、郑某因缺钱而共谋抢劫,且共同实施,两人均系抢劫正犯,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在具体抢劫犯罪中,傅某持刀砍击杨某的头部,郑某持刀刺戳杨的腹部数刀,从证据看,直接致杨某死亡的是郑某所为,故郑的作用相对更大。在实际量刑中,也应当考虑同案被告人的量刑平衡,不能因为郑某是未成年人作为第二被告人,而推高对成年被告人傅某的量刑。
  本案对郑某如何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作了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12号《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而对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理解,刑法修订后没有新的规定。1990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可作参考。即: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除正确理解“法定刑”之外,还应注意“减轻”与“从轻”是有区别的,在同一法定刑幅度中适用较轻的刑种或者较低的刑期,是“从轻处罚”,不是“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应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上述解释及答复的精神理解,法院对郑某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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