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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上诉人盗窃后抗拒抓捕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发布时间:2013-08-21

  庭立方: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盗窃、诈骗和抢夺不以构成犯罪为必要,即转化型抢劫罪的成立不以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杨某某、徐某盗窃价值人民币150元的电瓶,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在被社保队员发现并拦截时,两名上诉人为抗拒抓捕,分别用大力钳、拳头殴打被害人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两抢意见》规定的内容,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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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杨某某、徐某盗窃价值人民币150元的电瓶,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在被社保队员发现并拦截时,两名上诉人为抗拒抓捕,分别用大力钳、拳头殴打被害人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符合《两抢意见》规定的内容,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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