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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亲属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的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13-08-27

    庭立方:对亲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能否视为自动投案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多以没有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视为自动投案,尽管如实供述,但不能认定为自首。这种认识不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弊端。首先,这种认识与自首制度立法目的相悖。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感召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和鼓励更多的犯罪嫌疑人的家长、亲友促使犯罪嫌疑人归案。对近亲属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不视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有悖于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其次,这种认识不利于公、检、法机关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公安机关在做思想工作时,常常对犯罪嫌疑人的家长、近亲属承诺如果他们协助抓住犯罪嫌疑人就对犯罪嫌疑人从轻、从宽处罚。但检法两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予认定,造成公检法之间的相互扯皮,难以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再次,这种认识挫伤了犯罪嫌疑人的家长、亲友支持司法工作的积极性,认为公安机关欺骗他们,影响了司法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另外,这种认识不利于犯罪人亲友促使犯罪人投案。逃犯即使外逃也和他的家人、亲友可能保持联系。如果对近亲属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不视为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这些人就可能知情不举,这不利于从犯罪嫌疑人的家长、亲友中获取更多的线索和证据,及时侦破案件,有可能使逃犯在社会上继续实施犯罪,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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