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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中的标价理解

发布时间:2013-08-28

     庭立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乍一看《解释》对货值金额计算的规定已很明确。问题是如何理解标价?行为人极少会在伪劣产品上标明价格,在伪劣商品上没有标明价格的情况下,被查扣部分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能否以已销售部分价格来加以推断?反对者认为,何谓标价,《江苏省高级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标价作了解释,“本条中所述的‘标价’指用价格标签等书面形式向消费者公开标注的价格。”据此只要被查扣伪劣产品没有向消费者公开标注价格,就应按下一个计算方式即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确定。笔者认为,原则上应按已销售部分的价格作为标价来计算被查扣未销售部分伪劣产品的货值金额。理由:一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无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都把它作为一个公认的定罪原则,我们司法人员在认定某一行为事实是否构成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时,必须既考虑行为的客观事实,又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活动,并且司法人员只有在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活动与行为客观事实相符时,才能据此定罪。行为人已销售部分伪劣产品,我们从销售部分已获知行为人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期待值,行为人销售部分伪劣产品已向我们展示了主观故意的内容。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主观故意也是我们实践中常用的方法。二是国务院《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棉花货值金额按照违法收购、加工、销售的棉花的牌价或结算票据计算;没有牌价或结算票据的,按照同类棉花市场价格进行计算”。由此看出,在计算棉花货值金额时有牌价适用牌价;没有牌价适用结算票据上的价格,没有这二项再按市场价格进行计算,从此也能推断出货值金额的计算很关注交易的记录,它的适用应优先于市场价。三是按市场同类合格产品中间价计算会形成一个悖论,伪劣产品销出去了,由于大多伪劣产品销售时会采用低价,所以销售金额不一定达到追诉标准而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相反只销售部分伪劣商品,销出去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被查扣部分按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进行计算货值金额,却可能达到追诉标准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应该说伪劣产品全销出去已流入社会比还有部分伪劣商品还没有流入社会的社会危害性大,那么社会危害性大的不要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危害性小的却要追究刑事责任呢?

    所以笔者认为,所谓“标价”,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通过价格标签、价格表以及其他标明价格的方式表明的产品价格。标价不一定采用价格标签、价格表等方式,只要能够表明产品的价格,如以往的销售记录、结算票据等,都可以作为标价。行为人口供与相应的销售对象对交易价格的言词证据也可作为标价的依据。这里的“明”应站在行为人角度,而不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进行考察。从刑法解释的角度看,对标价作这样相对扩张的解释,仍属于标价一词可能的文义范围之内。当对标价的理解产生歧义时,依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去解释,无疑是正确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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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笔者认为,所谓“标价”,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通过价格标签、价格表以及其他标明价格的方式表明的产品价格。标价不一定采用价格标签、价格表等方式,只要能够表明产品的价格,如以往的销售记录、结算票据等,都可以作为标价。行为人口供与相应的销售对象对交易价格的言词证据也可作为标价的依据。这里的“明”应站在行为人角度,而不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进行考察。从刑法解释的角度看,对标价作这样相对扩张的解释,仍属于标价一词可能的文义范围之内。当对标价的理解产生歧义时,依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去解释,无疑是正确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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