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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不一致时的犯罪事实认定

发布时间:2013-09-02

  庭立方:针对本案中被害人摔倒这一事实,被告人供述称由于其拽包用力过猛,包带断裂而致使被害人摔倒在地;而被害人的陈述则是由于被告人见其反抗而故意将她往路旁绿化带处一推致其倒地,两者供述不一致。对于“一对一”的证据、正反两面的言辞,法院如何衡量与采信,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罪与量刑。纵观整个案件,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反之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具有无法排除的合理性。

  首先,从被害人所背包的材质来看,系牛皮材质的单肩背包,包带系金属链质,案发时是金属链带相扣衔接处被拉断裂,对于这种链扣式的包带,在被告人用力拉拽时确实存在造成包带断裂而被害人顺势倒地的极大可能性。其次,从生活常理来看,若被告人施力对象仅仅针对的是包而并未作用于人,单肩背包被拉后通常不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与本案中被害人未受伤的事实相符;三从危害结果来看,被害人人身实际并未受伤,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对物实施强力的可能性比对人实施暴力的可能性更大一些。据此,我们无法对被告人存在人身施暴这一事实认定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根据刑法疑罪从无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认定本案被告人采取了直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因此,被告人不符合抢劫罪的暴力特征,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当,故一审法院予以纠正,最终以抢夺罪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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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从被害人所背包的材质来看,系牛皮材质的单肩背包,包带系金属链质,案发时是金属链带相扣衔接处被拉断裂,对于这种链扣式的包带,在被告人用力拉拽时确实存在造成包带断裂而被害人顺势倒地的极大可能性。其次,从生活常理来看,若被告人施力对象仅仅针对的是包而并未作用于人,单肩背包被拉后通常不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与本案中被害人未受伤的事实相符;三从危害结果来看,被害人人身实际并未受伤,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对物实施强力的可能性比对人实施暴力的可能性更大一些。据此,我们无法对被告人存在人身施暴这一事实认定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根据刑法疑罪从无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认定本案被告人采取了直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因此,被告人不符合抢劫罪的暴力特征,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当,故一审法院予以纠正,最终以抢夺罪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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