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明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3-09-09
问:我哥哥前一段在北京火车站偷盗他人随身钱款50元,当场被警察抓住了,说他实施了扒窃行为。我想问下,他只偷了50元钱,这种情况是应该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
庭立方:《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该规定增加“扒窃行为”这种新的类型,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并列罪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财物的,属于扒窃行为。北京法院审理盗窃案件,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即盗窃公私财物达到2000元就可以定盗窃罪。而扒窃行为作为并列罪状,不要求以数额较大为标准,只要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随身财物的扒窃行为,无论数额大小,都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你哥哥即使只扒窃了他人财物50元,也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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