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9-10
庭立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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