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芙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3-09-13
庭立方:如果转发者转发次数达到500次,即使不是第一发帖人,同样也要承担责任。
记者:有网民问,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了,可是我并不是信息的编造者,也不是第一发帖人,那么会承担责任吗?
答:如果转发者本人转发次数达到500次,即使不是信息的第一发布者,同样也要承担责任,这在逻辑上是讲得通的。我们也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现象,一些网络推手利用同一IP地址多次转发诽谤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诽谤信息,这些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不过,若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因为诽谤罪是故意犯罪,其成立要求行为人对发布、转发的是虚假事实存在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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