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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诽谤罪一案,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赵勇律师为其辩护终获无罪

发布时间:2021-12-03 14:48:02 浏览:830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介绍

据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9年1月以来,时任仁怀市东城小区业委会常务副主任的陈某捏造并散布业委会主任兰某不作为乱作为的虚假事实,致使不明真相的小区业主信以为真,分别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张贴大字报等形式宣传兰某不作为、乱作为的事项;致使东城小区业主辱骂兰某,“损害了兰某的人格,破坏了兰某的名誉,影响了兰某的生活和工作”,致使小区业委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严重扰乱了小区居民生活秩序。2019年8月12日陈某被仁怀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仁怀检方批准逮捕,罪名变更为涉嫌诽谤。2019年11月8日,仁怀市公安局向仁怀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陈某涉嫌诽谤一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方三次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5月8日,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将陈某的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羁押了200余天的陈某回到了家中。2020年5月15日,陈某以诽谤罪被提起公诉。同年12月4日,仁怀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控辩双方激烈辩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检方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陈某终获无罪。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介入本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疑惑,但不能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全案案情,并梳理案件事实及核心争议焦点。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审查,辩护人发现本案构罪证据不足,便针对性的寻找突破口,积极论证辩护观点,最终,法院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陈某无罪。

三、辩护思路

一、本案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证据不足。

辩护人检索收集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发现本案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证据不足。根据法律规定,诽谤罪为亲告罪,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则受害者告诉才处理。《刑法》第246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才能进行告诉,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由检察机关进行公诉外,诽谤罪在我国一般都是被害人刑事自诉,检察院介入案件,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陈某捏造的事实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而不是起诉书中物业公司关停电梯、其他小区进行了模仿等这类关联性都不足的证据。

二、指控“捏造事实”的证据不足

辩护人反复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分析认为所谓“捏造事实”均有基本事实,兰某行为本就超越了《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业委会章程的规定,其行为就是不作为乱作为,而身为业委会常务副主任的陈某的行为则是对业委会主任兰某正当的监督批评。对兰某的罢免也是小区业主在行使自我管理的民主行为,并未造成公共秩序混乱。陈某不仅不存在捏造事实,也不存在情节严重,更不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影响国家利益的公诉条件,不应上升为刑事公诉案件。

辩护人在发现本案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后,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沟通,并向承办检察官出具了书面的法律意见,分析本案在事实认定及案件定性上的问题,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构成诽谤罪。之后,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辩护人将补充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判断,认为补充的证据同样不能证明指控的事实,并向检察院补充了新的法律意见书。

2020年5月15日,陈某以诽谤罪被提起公诉。辩护人在开庭审理阶段着重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始终坚定本案的定罪证据不足,并向法院详细阐述了具体的论证。经两次庭审,控辩双方激烈的争辩,2021年9月27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陈某终获无罪。

刑事辩护的精神就是要在证据中找出蛛丝马迹,以法律视角分析事实,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坚定自己的辩护观点,举一反三去论证,体现辩护的价值。

四、办案结果

(2020)黔0382邢初157号
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诽谤罪一案,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陈某某一案的起诉

五、办案心得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作为五大亲告罪之一,从实体上讲,首先,诽谤罪需要有捏造事实,且“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基本事实成立,只是存在夸大成分的,就不能算捏造”,再者还得情节严重。从程序上说,诽谤罪是“告诉才处理”,且这里的告诉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进行告诉,除非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介入,由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本案的核心突破口就在于认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证据是否充分以及陈某“捏造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辩护人在向陈某了解基本案情后,对全案材料进行分析和研判,发现检方仅以陈某有谩骂等行为认定其扰乱了公共秩序和言论表达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的证据不足,且“捏造事实”的证据同样存在不足,“捏造事实”是指无任何事实基础,通过“捏造”“想象”恶意损害他人的名誉,降低他人社会评价。而本案证据显示陈某表述的事实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并非恶意捏造,无事生非,其行使正常的监督权是公民的合法权利,反而应予以倡导。

辩护人认为,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以“出罪”的法律思维对案件进行判定,对构罪的核心要素要具有论证和思辨精神,在案件的细枝末节之中寻找突破口,坚定自己的辩护思路,寻找案件中的有力证据,找出案件中的存疑之处,始终坚信,辩护人并非为“坏人”辩护,而是为“人”的生命与自由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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