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9-13
庭立方:司法解释的出台其实保障了公民表达权和监督权。
记者:有网友担心,网络检举中可能存在不能准确把握或者描述的内容。如何看待网络检举中有可能出现的举报失实?
答:一定要明确一个观点,即打击网络谣言并不是说网络检举、网络反腐就不允许进行了,司法解释要打击的是以网络反腐之名,行之实的行为。网络反腐是重要的反腐途径,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新闻记者正常在网上进行舆论监督,这些行为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是公民行使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手段,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合法、正当的网络举报其实起到更加保障的作用。
在实际中,很多信息,尤其是举报的腐败信息,在有关部门公布调查结果前,公众很难明确真实与否,举报人可能也会存在把握不准的情况,这样就导致揭发、检举的部分内容失实。但是,只要不属于故意捏造的信息,或者不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就不以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也并非没有边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允许有诽谤他人的“言论自由”。司法解释厘清了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公民可以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表达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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