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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异同

发布时间:2013-09-16

        庭立方:强迫交易罪抢劫罪虽然客观上都表现为暴力、威胁的行为,且都有可能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但是两者区分的关键点在于:抢劫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强迫交易罪的目的是为了交易关系的继续,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因此,本案构成何罪,关键在于王某的主观目的、王某行为侵犯的客体。

  首先,从犯罪主观方面看,王某是以商品交易为借口,实质是为了侵犯张某的财产权。强迫交易罪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营利的目的,行为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实施“暴力、威胁”的根本目的虽然也可能具有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是这种占有存在一定的对价交换,行为人直接目的主要是促进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实现。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完全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在本案中,王某来张某的店中买茅台酒,好像两者之间也存在一种特定的商品买卖关系,王某的胁迫行为也是为了促成商品交易的成功,但是,特定的交易应该是以正常的商品买卖行为为基础,具体到本案中,王某采用威胁手段的目的并不是通过采用威胁手段促成交易,而仅仅是想通过买酒的手段,将假钞花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次,王某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不可否认,强迫交易罪虽然可能表现为强迫他人以不公平的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但这里的不公平价格不能远离公平价格的标准。如果谋取获得的价格与合理价格相差极为悬殊,非法占有部分就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中指出: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具体到本案中,王某以买酒为幌子,采用威胁手段强行以带有假钞的金钱购买价值4000元的茅台酒,从张某店中得到了远远超过其支付价钱的财物,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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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从犯罪主观方面看,王某是以商品交易为借口,实质是为了侵犯张某的财产权。强迫交易罪主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营利的目的,行为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实施“暴力、威胁”的根本目的虽然也可能具有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是这种占有存在一定的对价交换,行为人直接目的主要是促进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实现。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完全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直接故意。在本案中,王某来张某的店中买茅台酒,好像两者之间也存在一种特定的商品买卖关系,王某的胁迫行为也是为了促成商品交易的成功,但是,特定的交易应该是以正常的商品买卖行为为基础,具体到本案中,王某采用威胁手段的目的并不是通过采用威胁手段促成交易,而仅仅是想通过买酒的手段,将假钞花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次,王某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不可否认,强迫交易罪虽然可能表现为强迫他人以不公平的价格买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但这里的不公平价格不能远离公平价格的标准。如果谋取获得的价格与合理价格相差极为悬殊,非法占有部分就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定性”中指出: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具体到本案中,王某以买酒为幌子,采用威胁手段强行以带有假钞的金钱购买价值4000元的茅台酒,从张某店中得到了远远超过其支付价钱的财物,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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