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9-16
庭立方:特情引诱俗称“警察圈套”,是指侦查机关为掌握被告人的犯罪证据而引诱其实施犯罪的行为。绝大多数刑事犯罪案件的侦破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及其证据规则,在侦查中不允许使用犯罪引诱的手段。但特情引诱作为一种破获隐蔽性和重大、复杂犯罪案件很有效的手段,已被许多国家所认可,并且不以非法证据排除。我国公安机关近年来也采用特情引诱这种特殊刑侦手段查缉破获案件。
“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但在特情诱惑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的毒品犯罪。本案被告人曹某在受公安机关特情人员的引诱下,从被告人方某煜处购进冰毒再转手进行贩卖,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的构成要件,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刑。被告人曹某在特情人员接洽之前曾经三次贩卖数量较小的零星冰毒,在被特情引诱之前已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意图与倾向,在特情诱惑作用下增加了毒品贩卖的数量,应认定为“数量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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